根据湘政办发【2015】79号、湘政发【2015】38号文件精神,从2016年1月起开始执行新的工资发放标准,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在职教职工(含内退人员)基本工资按调整后标准发放,调标补差待养老保险正式启动后再结算补发。
2、在职教职工暂按个人调标后工资基数从个人工资中代扣养老保险(8%)以及职业年金(4%),待学校确定扣缴基数以后再予以调整。
3、校内岗位津贴暂按个人2015年12月岗位津贴发放标准提高10%后发放,2016年实际发放标准待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再调整。
4、原在职教职工(含2014.9.30以后退休人员)停发300元/月预发基本工资。
5、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暂按学校相关文件提高10%发放。
上述文件已挂至人事处网站政策文件栏目中。
人事处
201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