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教人字[1998]11号 (1998年11月6日)
各普通高等学校:
现将《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管理暂行办法
2、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
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科带头人
培养对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普通高校学科梯队建设,促进人才快速成长,选拔和培养一批优秀学科带头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普通高校学科带头人(以下简称“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的选拔和培养,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的原则。经过严格选拔和精心培养,使他们逐步成为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保持学科优势,起骨干和核心作用的学科带头人。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主要在普通高校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专业、重点实验室、博士点和硕士点中选拔,并侧重于对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关系密切的学科。
第四条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在本学科教学科研第一线的在职专任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中选择。
第五条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的选拔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特别是团结合作精神好,能积极奉献;
2、教学科研能力强,主攻方向明确,学术造诣较深,成绩突出,为省内、国内同行所公认;
3、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语,计算机等现代仪器设备操作应用能力强;
4、年龄在45周岁以下;
5、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备博士学位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 选拔名额和程序
第六条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每三年选拔一次。省里高校每次选拔不超过30人。在湘部委所属高校参照省属高校选择比例确定。
第七条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采取差额推荐、选拔方式产生。
第八条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的选拔程序:
1、学校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学科范围,并结合本校实际,初步确定选择学科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的学科;
2、学校在广泛听取有关学校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初步确定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候选人,指定两名教授级同行专家进行推荐,填写《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推荐表》;
3、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候选人及其推荐材料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或其他相关组织评审通过后向省教委推荐;
4、省教委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到候选人所在学校进行考察;
5、省教委审核并公布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名单。
第九条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确定后,省教委和学校共同拟定培养计划,明确培养对象在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等方面要达到的主要目标和分年度目标,以及为实现培养目标所需采取的主要措施。
第十条培养对象所在学校与省教委签订《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培养任务责任书》,培养对象与学校签订《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培养合同书》。
第四章 培 养
第十一条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培养期为四年。
第十二条学校要认真履行培养任务责任书规定的责任,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严格执行培养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期实现培养目标。同时,要注重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岗位上的培养,给他们分任务、压担子,促使他们尽快成长。
第十三条要充分发挥本学科老专家、老学者的传、帮、带合作,每名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由所在学校聘请指导教师1-2名。
第十四条对省属高校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省教委在培养期的前3年每年酌情资助0.8-1万元培养经费,学校按照1:1-2的比例提供配套培养经费。在湘部委属高校培养经费自理。
第十五条培养资助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培养对象在教学科研上的系统训练和培训、调查研究、考察和教学改革,参加国际、国内学术活动等方面,不准用于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和出版书籍。
第十六条培养资助经费由培养对象本人提出使用方案,经所在基层单位审核,报主管培养对象培养工作的校领导审查同意后使用。
第十七条省教委和学校对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在科研课题列项、科研经费申请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重点扶植。
第十八条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要认真履行培养合同规定的责任,严格执行培养计划,刻苦学习,积极参加各类培养、培训活动,在规定培养期内实现确定的培养目标。
第十九条省教委设立专项资金,对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优秀学术专著的出版、优秀学术论文的发表进行适当资助。资助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由学校报销图书资料费每人每年1000元,发放培养对象津贴每人每月50元。
第二十一条指导教师在指导和培养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期间,由培养对象所在学校发放指导教师津贴,发放的办法和标准由学校确定。
第五章管 理
第二十二条省教委对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实行备案管理,建立培养档案。省教委会同培养对象所在学校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检查。培养满二年时,省教委对培养对象的培养情况进行中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对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的考核、检查结果,省教委每年通报一次。并作为增、减下年度培养资助经费的重要依据。对没有严格执行培养计划和不能达到年度目标的,一律中止经费资助,并酌情收回部分培养资助经费。同时,核减培养对象所在高校下一批次选拔、培养名额。
第二十四条学校要注意保持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在本学科工作岗位上的稳定性。如属工作需要确需调动的,需征求本人意见,并报经省教委同意。
第二十五条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实行服务期制度。培养对象培养期间和培养期满以后五年内不得调离本学科工作岗位。否则,应补偿省教委和所在学校二分之一以上的培养资助经费。
第二十六条培养期满时,省教委及时组织专家对培养对象进行评议验收,合格者发给培养合格证书。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培养工作先进单位、优秀培养对象、优秀指导教师由省教委和培养对象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湖南省教育委员会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
培养对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普通高校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优秀人才快速成长,培养、造就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以下简称“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主要从全省普通高校教学科研第一线的在职在岗专任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中推荐选择。国家级、省部级和学校重点学科、重点专业、重点实验室、博士点、硕士点和重点课程,特别是对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关系密切的学科予以优先推荐选拔。
第三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每次每校每个学科最多推荐选拔1人。
第四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的选拔条件:
1、政治素质好,特别是团结合作精神好,能积极奉献;
2、教学科研能力强,初步明确了自己的主攻方向,有一定的学术造诣,成绩较突出,为校内、省内同行所公认;
3、较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语,计算机等现代仪器设备操作应用能力较强;
4、年龄在40周岁以下;
5、具备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6、具备中级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每年选拔一次,省属高校每次选拔人数不超过100人。在湘部委所属高校选拔人数参照省属高校选择比例确定。
第六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采取差额推荐、选拔方式产生。
第七条培养对象的选拔程序:
1、高校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在广泛听取有关学科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校实际,初步确定选拔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的学科和候选人,指定两名副教授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同行专家进行推荐,填写《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推荐表》。
2、候选人及其推荐材料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或其他相关组织评审通过后正式向省教委推荐。
3、省教委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并经审核后公布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名单。
第八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确定以后,省教委与学校共同拟定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培养计划,明确培养对象在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等方面要达到的主要目标和分年度目标,以及为实现培养目标而采取的主要措施。
第九条培养对象所在高校与省教委签订《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培养任务责任书》,培养对象与学校签订《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培养合同书》。
第十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培养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学校要重视青年骨干培养对象的培养,认真履行培养任务责任书规定的责任,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认真执行培养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期实现培养目标。同时,要注重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岗位上的培养,给他们分任务、压担子,促使他们尽快成长。
第十二条要充分发挥本学科老专家、老学者的传、帮、带作用,每名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由所在学校配备指导教师1-2名。
第十三条对省属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省教委酌情给予0.5-1万元的培养经费资助,学校按照1:1-2的比例提供配套培养经费。
第十四条 培养资助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培养对象在教学科研上的系统训练和培训,进行调查研究和教学改革,参加学术活动等方面,不准用于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和出版书籍。在湘部委所属高校培养经费自理。
培养资助经费由培养对象本人提出使用方案,经所在基层单位审核,报主管培养对象培养工作的校领导审查同意后使用。
第十五条 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要认真履行培养合同规定的责任,严格执行培养计划,刻苦学习,积极参加各类培养、培训活动,在规定期内实现相应的培养目标。
第十六条 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培养期内,由学校报销图书资料费每人每年800元。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在指导和培养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期间,由培养对象所在学校发放指导教师津贴,发放的办法和标准由学校确定。
第十八条 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由省教委备案管理,建立培养档案。省教委会同培养对象所在学校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检查,培养期满二年时,省教委对培养对象的培养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
第十九条 对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的考核、检查结果,省教委每年通报一次,并作为是否列为继续培养的重要依据。对没有严格执行培养计划和不能达到年度目标的,中止经费资助,并酌情收回部分培养资助经费。
第二十条 要注意保持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工作岗位的稳定性。如属工作需要确需调动的,需征求本人意见,并报经省教委同意。
第二十一条 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实行服务期制度,培养对象在培养期间和培养期满以后五年内不得调离本学科教师工作岗位。否则,应补偿省教委和所在学校二分之一以上的培养资助经费。
第二十二条 培养期满时,省教委及时组织专家对培养对象进行评议验收,合格者发给培养合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培养工作先进单位、优秀培养对象和优秀指导教师,由省教委和培养对象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教育委员会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